人大代表也要有“规矩”

11.06.2015  16:44
      据媒体报道,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河北省代表团分组讨论大会报告时,有三分之一的代表没有到会,中途有些代表又借故“开遛”,坚持参会的人数已不足一半。为此,参加该组讨论的省委副书记赵勇气得“发飚”。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权力机关的主体,何等神圣的职务,多么崇高的荣誉!老百姓指望着你们为他们代言,国家权力机关需要你们商讨国是。尤其是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的情况下,代表怎么能够如此“任性”?!

其实,人大代表缺席会议,在基层人代会上表现较为普遍,问题较为严重。这些代表之所以如此“任性”,不外乎两方面原因:一是素质不高,缺乏一个人大代表应当具备的责任意识;二是缺乏约束,“牛栏里关猫—— 来去自由”。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这项制度中最重要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最主要的平台。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们固然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行使监督权,但平时所能做的,更多的还是调查情况,倾听呼声,为在人代会上代表广大群众提出建议意见、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做好基础性工作。换言之,人大代表真正行使作为权力机关主体的权力,主要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而常规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每次仅有有限而宝贵的几天。可见,对于人大代表来说,应全程用心地参加人代会。然而,有些人大代表偏偏认识不高,参加会议如同“浏览观光”,“想来就来想不来就不来”。如此“任性”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影响人民代表大会的质量,进而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必须把解决一些代表“任性”的问题,作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要使人大代表不“任性”,说到底还是要扎密制度的笼子。

据此建议:一是选代表要有素质标准。出于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候选人只作了某些资格的规定,却未对代表必须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提出要求。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升,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体察民情为民请命精神,没有努力承担起人民嘱托责任感的人,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去积极管理国家事务。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治素质。只有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己任,才能严格认真地依法行使职权。二是管代表应有可行规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是主人的代表。因此,纵观国家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人大代表进行“管理”的提法,只有“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的说法。现实的情况是,选民监督代表履职基本上行不通。各地虽然探索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等措施,但监督了多少、发挥多大作用,实在不敢恭维。因为选民很难知道代表履职的真实情况。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来说尤其如此。因此,选民监督代表事实上难以落实到位。再说,刻意回避对代表的“管理”从道理上也说不通。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有自己的规矩,否则必然一盘散沙、运转不灵。全国人大以及各级人大也不例外。事实上,人大系统有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唯独没有管理约束自己的组成人员的规矩。正因为如此,有些人大代表才敢于“任性”。在一个法治国家,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无拘无束。人大代表亦然。从这个角度说,制定监督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规矩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制定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为准则,对代表如何依法履职、不依法履职承担什么后果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三是抓管理要有职能机构。人大代表是否积极主动认真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的,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目前,各级人大都有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但其职责主要是负责选举工作,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等。在制定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为准则的同时,还应当赋予人事代表工委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管理监督代表履职的职能,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培训,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并向选区选民报告,为选区选民监督代表提供具体可靠的参考依据。(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   卢克龙)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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