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律界人士畅谈依法治国:让“法”字闪亮荆楚

28.10.2014  12:55

图为:22日,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八古墩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视界网 李长林 摄)

  每一项立法都要反映人民意志   

  ★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

  ★要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弊病

  ★立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要更广一些

  “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而良法的制定,离不开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认为,科学立法是要立足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尊重和全面体现客观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公平合理、切实可行。而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基础和前提,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四中全会公报还提出,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这方面,我省走在全国前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规划处处长李革胜介绍,“在2014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增加‘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三个环节。‘公推公选’,在全国地方人大中首次邀请社会公众票选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25万名网民直接参与投票,20多位专家参与论证评估。”“今年10月11日至今,省人大常委会再次诚邀社会公众票选2015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参与公众已达40万人。

  “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必须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教授建议,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弊病,创建我省地方立法不由与法规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部门提供唯一法规草案的制度,尽快推进立法起草主体多元化进程;设计接受委托立法起草事项的主体及其立法活动规则,充分吸纳各方才智,在制度层面避免闭门造车,还要将立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布,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使每一件地方法规真正成为富有科学价值的“阳光立法案”。“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目前我国尚无强制性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有关立法过程的信息,公众得到的仅是一些零碎的、片面的信息,难以对立法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张卫红认为,我国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好的做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应包括法规立项资料、立法的背景资料、立法依据、对法规草案的说明、立法议事过程及其记录、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见及其反馈、公众参与立法情况报告、审议结果等在内的全部资料。此外,在公开中还应对立法中的争议条款、重点问题特别予以突出,进行详细解释说明。“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立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王亚平说。(记者翟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