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反恐防暴新规 200人单位配两名保卫人员

07.08.2014  10:43

    武汉晚报讯(记者翟兰兰 通讯员王昕 李浩 实习生朱庆凡)6日上午,湖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省各单位的内部保卫人员人数作出新规定。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维稳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维稳工作。7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所有单位要实现治安保卫力量全覆盖,加强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夯实反恐维稳基础。

    至2013年底,全省百万余家单位仅有保卫机构2万余个,仅占单位总数2%;治安保卫人员仅7万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队伍严重不足。

    《意见》对单位保卫人员的配备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总人数2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同时,要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足额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负责重要部位的巡逻守护。此处所说的“保卫人员”,并非指普通保安,而是保卫科管理人员。

    《意见》还指出,此规定适用于教育、卫生计生、国资、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商务、新闻出版、能源、文化、邮政、银监等多个部门。

    同时,《意见》还对问责制进行了规定:对因地方工作不到位,导致单位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地方相关领导责任。工作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