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便民新政 50人以上企业可申设集体户口

29.08.2014  11:33
图为:大学生落户政策放宽了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吴昌华 通讯员龚轩 孙鸿儒

  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继去年7月发布“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十二条”,再推行《深化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将放宽部分户籍管理政策:50人以上企业可设集体户口;在中小城镇就业3年可落户;毕业超过两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在就业创业地落户。

  省公安厅表示,将依托12389、96110、96119等行风政风监督热线,主动接受社会评议监督。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明察暗访,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在中小城镇工作3年可申请落户

  《八条措施》规定,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让企业招工用工更方便。

  凡合法注册登记、用工人员达50人以上、具备住宿条件、有协管人员的企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在中小城镇企业工作满3年且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租住房),可申请在当地落户。

  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中小型企业聘用的技术人才,可申请在企业所在地落城镇户口。

  企业从海外引进中国籍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地的限制,可选择在省内任一就业创业城市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聘用流动人口20人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公安机关上门办理居住证。

   大学生毕业超2年也可落户就业地

  《八条措施》宣布,进一步改进高校学生落户制度,方便毕业生就业创业。

  被本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将户口迁到学校,也可不迁移户口;毕业后2年内在省内就业创业的,凭毕业证、就业创业相关手续和住所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超过两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留学回国人员,符合就业创业地落户基本条件的,可申请在当地落户。这意味着,武汉市7月1日实行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超过2年的大学生落户新政,已经扩大到全省城市。

  此前,省内大中城市实行“两年择业期落户”政策,毕业两年以上的本科生,不能直接在就业创业城市落户。

   再推多项涉企便民服务举措

  《八条措施》规定,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省内异地检验;在客运、危化品运输和50辆以上货运运输企业建立警企联络员机制,提供集中预约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年审等服务。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完善并严格执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涉企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从严查处指定消防产品、指定消防施工企业等行为。

  再精简一批省级公安审批项目,2014年内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组织自费出国旅游、劳务除外)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公安厅下放至市(州)公安局实施。《八条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主动提供预警信息,提示企业防范风险;有效开展防骗审查,避免企业受到侵害;及时受理举报投诉,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全力查处侵权案件,帮助企业挽回损失;深入排查内部隐患,推进企业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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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十二条”成效明显

  省公安厅介绍,去年7月份实行《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十二条》以来,全省共打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37起,打掉恶势力团伙444个,抓获黑恶犯罪人员2976人;破获制假侵权、破坏招投标等涉企经济案件2267起,发起多省联动,全程打击产、运、销链条的集群战役164起,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市场”、“黑窝点”1522个,摧毁制假售假犯罪团伙570个,缴获假货15亿余元。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