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民宗委到五峰调研《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工作

06.06.2014  17:36

  6月3日至5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谭徽在一行到五峰调研《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工作。这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报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查、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后,报请省人大审议之前的一次现场研修。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90年颁布实施。为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适应,2002年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部署、总动员,自治县面临的发展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作为《自治县条例》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多部上位法都作了修改。《自治县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为此,该县于2012年启动了《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由县长吕学锋任主任的《自治条例》修订起草委员会,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对完成的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县各级各部门3次征求意见,县委、县政府先后分别召开常委会、常务会讨论修改,在自治县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