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立法尊重民意、广集民智

28.10.2014  13:00
      近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立法权优势,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坚持立法选题体现民意,立法过程尊重民意。五年来,共审议法规案6件,通过6件,其中新制定法规3件,修改修订法规2件,废止法规1件。这些民族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立足县情,慎重选题立项。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选择符合自治地方实际的立法项目,科学制定民族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稳步开展民族立法工作。2007年,颁布实施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2008年,经县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8月5日正式施行;2009年,《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经县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0月1日起颁布施行;2010年,组织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11年,组织修订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这些条例的制定、修改和颁布施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坚持依法变通,增强立法实效。常委会灵活运用立法变通的原则和规定,积极寻求立法内容和技术上的突破,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县根据省、市级规划目标、任务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编制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开采。”“自治县享受国家关于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营销情况开展稽查。”《旅游条例》规定:“自治县旅游规划区域内的生态林、公益林、地质遗迹、地质奇观等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分类制定出台相关质量等级标准。”这些内容都体现了我们运用变通权,为五峰经济社会发展争取有利政策和措施,也增加了条例的“含金量”。

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吸纳民意。常委会积极贯彻立法为民思想,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走访人大代表、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如旅游条例起草过程中,共征求到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61条, 广大干部群众对无公害农产品条例草案提出了96条立法意见和建议,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58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部分好的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在2013年启动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中,先后3次将修订草案稿送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反复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多次对修订草案进行补充完善,采纳有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撤消了原条例关于开发自然资源的条款内容,新增了7条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把生态文明建设单列一章,突出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围绕“绿色生态决定生死”的核心理念,规定自治县实行生态保护的“红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季卫民)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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