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7〕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等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0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
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是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数量价格上限采购,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更新的,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我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但数量与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本标准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1 | ||||||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 ||||||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 | 价格 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 | ||
要求 | ||||||
台式计算机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5000(需加装含双硬盘、隔离卡、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每台不超过6000元)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200 | 6 | |
彩色 | 2000 | |||||
A3 | 黑白 | 6000 | 6 | |||
彩色 | 12000 | 6 | ||||
票据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2500 | 6 | |||
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30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
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 2500 | 6 | |||
扫描仪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 | 2000 | 6 |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 | 1000 | 6 |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10000 | 8 | |||
照相机 | 普通相机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 3000 | 8 | ||
高档相机 | 20000 | |||||
摄像机 | 每个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 | 6000 | 8 | |||
空调 | 中央空调 |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10000/冷吨 | 8 | ||
1p挂机 | 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 2500 | ||||
1.25p挂机 | 3000 | |||||
1.5p挂机 | 3500 | |||||
2p挂机 | 5000 | |||||
3p柜机 | 7000 | |||||
5p柜机 | 10000 | |||||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
附件2 | |||||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 |||||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 | |
要求 | |||||
办公桌 | 1套/人 | 厅局级:40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
县处级:2500 | |||||
乡科级及以下:1500 | |||||
办公椅 | 厅局级:1500 | ||||
县处级:800 | |||||
乡科级及以下:600 | |||||
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每个县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每个乡科级(限于县市区)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沙发。 | 厅局级:6000 | 15 | ||
县处级:3000 | |||||
乡科级:2000 (限于县市区) | |||||
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可以配置1个茶几。 | 厅局级:1000 | 15 | ||
县处级以下:500 | |||||
接待椅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可以按照办公桌数量配置。 | 500 | 15 | ||
书柜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县处级以下办公室可以配一组,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2组。 | 1000 | 15 | ||
文件柜 | 按照单位需求合理配置 | 1000 | 20 |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
会议室家具 | 会议桌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500元/平方米 | 20 | |
会议椅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500元/把 | |||
接待室家具 | 按照接待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700元/平方米 | 15 | ||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 |||||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