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启动公车改革 明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14.12.2017  19:19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王荣海)昨日,记者从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上获悉,全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启动,明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省直事业单位将率先进行车改。纳入此次公车改革的省直事业单位共有576家,参改人数约5.6万余人。

  非参公事业单位纳入车改

  省直事业单位车改的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上述各事业单位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以及其他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可参照省直事业单位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率达标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保留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及管理使用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以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为补充,保障参改人员正常公务出行。除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级及以上)经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选择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外,其他原符合公车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取消其所配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及采用其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不变。

  取消车辆将公开拍卖

  省直事业单位取消车辆,将举行公车拍卖进行处置。

  省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规定,各参改事业单位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等定向化保障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按照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时间表,省直事业单位车改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垂管系统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与省直事业单位同步完成。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事业单位车改明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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