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24.11.2015 13:47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按月缴纳。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以公务员小明为例,每个月工资是5000元,改革前,单位和个人都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小明退休后拿退休工资。改革后,单位要按工资总额缴费,小明个人每个月也要从工资中扣除400元,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方案规定,实行“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老办法”。“新人”是指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老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维持原待遇不变。
而本次改革初期,大部分属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对于这些人员,如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根据缴纳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而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纳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发放,比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不纳入本次改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4.11.2015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