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支持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离岗期保留编制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出台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文件。2015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要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同年5月,国务院再次向国有科研人员抛出“下海”的绣球,以保留体制内身份和待遇3年为优惠条件,鼓励他们离岗创业。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
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5〕21号)中均明确提出了离岗创业政策,并将完善离岗创业政策作为我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的重要内容。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这是一项激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举措,为其创新创业“搭台铺路”。
过去,高层次人才往往有个“身份”,要么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要么是在私企、民企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编制外”。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单位同意,可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新出台的《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给“编制内”的优秀人才创业“松绑解套”。
这一备受关注的新政如何操作?《办法》共13条,包括适用范围对象、期限、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聘、社会保险、考核、聘用合同、创业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有关人事管理等方面。
亮点一:
支持全市事业单位
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包括:中小学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研究等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离岗创新创业的人员。笔者了解到,目前,国家、省和外省市支持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大多是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对象限于科研人员,个别省放宽至所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上述适用范围主要原因:基于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出发,范围不宜过窄;从实施情况看,我市从2012年就提出了离岗创业的政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市属江汉大学等高校都提出了离岗创业的实施办法,但实际离岗创业人员较少,从外省市的情况看,人数也不多;从事基本公益服务的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不纳入实施范围,如果将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纳入实施范围,既不利于人才队伍稳定,也不符合离岗创业政策实施的初衷。
亮点二:
离岗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待遇
关于离岗创业期限。国家规定是3年,湖北省规定是5年,外省市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按照“从优从宽”的原则,《办法》明确离岗期限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办法》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基数按岗位等级确定,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工伤保险费由所在企业缴纳,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和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以外,其年度考核结果视作合格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按原单位同等待遇处理。
此外,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以将其所在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业绩条件,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据悉,目前我国其他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新政规定中,不一致的主要是停发工资还是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是由所在企业承担还是由原单位承担。但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保留基本待遇,上海等地也是规定保留基本待遇,因此我市新政中规定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且由原单位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体现“从优从宽”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有利于解除离岗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亮点三: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可以申请离岗创新创业
《办法》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其他人员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由所在单位批准。
国家批准的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实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我市要对事业单位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经批准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新创业进行政策创新,经实践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亮点四:
返回原单位时确保不低于
原聘岗位等级,工龄连续计算
《办法》规定,离岗创业期内和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按照其专业技术等级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原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并可以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一起参加竞聘上一层级(等级)岗位,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发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担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在离岗创业期内或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按照技术人员身份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对离岗创业人员解聘和辞聘的,原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核销编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还提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涉及事企分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拟到该单位所创办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存在部分事企分开的事业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都提出允许享受离岗创业政策。考虑到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顺利实施,稳慎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规定该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照执行离岗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