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财〔2014〕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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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指导地方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情况,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指导地方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满足执法基本需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内容 (一)办公用房 (二)业务用房 (三)辅助用房 二、业务及辅助用房建设标准及规模 (二)建设规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宜按以下标准确定:第一类不少于320平方米,第二类335~465平方米,第三类480平方米以上。业务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二)因地制宜,规范配置。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建设规模、基本需求和解决条件等因素。既要满足执法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同时,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要求,统一规范基层监管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标识。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人员编制、行业现状、监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体规划,在满足执法基本需要的同时,考虑未来的发展,不同类别的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可作适当调整。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 业务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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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项目 | 第一类(10人以下) | 第二类(11~20人) | 第三类(21人以上) | ||
| 总计(平方米) | 320 | 335~465 | 480 | ||
| 业务用房 | 执法装备库 | 40 | 40~50 | 50 | |
| 罚没物品库 | 40 | 40~50 | 50 | ||
| 执法处理室 | 15 | 20~30 | 30 | ||
| 执法档案室 | 20 | 20~30 | 35 | ||
| 快检室 | 50 | 50~60 | 60 | ||
| 办事窗口 | 30 | 30~40 | 40 | ||
| 培训室 | 30 | 30~50 | 55 | ||
| 信息化室 | 20 | 25~40 | 40 | ||
| 值班室 | 20 | 20~30 | 30 | ||
| 辅助用房 | 职工食堂与宿舍 | 40 | 40~55 | 60 | |
| 更衣室 | 15 | 20~30 | 30 | ||
| 其他需配备用房 | 按照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实际情况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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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各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编制情况,原则上每增加1人,增加业务及辅助用房共15平方米。 2.各地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标准,可根据人员编制、工作业务量等情况对9类业务用房和3类辅助用房进行适当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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