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蹭之后强要医疗费 两男子被判抢劫罪

28.06.2016  22:26

        两名80后小青年,过马路时不慎被车辆“”了一下,就找到司机要求赔偿,结果却被法院判处抢劫罪。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8月的一天凌晨,汪某通过某“打车”软件乘坐司机张某的车辆,在车辆路过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某路口时,被路边的行人邓某和杨某拦停。车辆被拦停后,邓某和杨某要求张某下车,并告知张某,张某的车辆在拐弯时车轮轧到了杨某的右脚脚趾,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两千元。张某与邓某、杨某发生争执,邓某和杨某见状,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拔下车辆钥匙,抢走张某的苹果手机。随后,邓某对张某继续进行追打,张某逃脱后,邓某又返回车旁,伙同杨某将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和前保险杠砸坏,并抢走了乘客汪某的苹果手机。汪某向邓某和杨某表明自己的乘客身份,要求他们返还手机,结果遭到邓某和杨某殴打,手机没有要回,眼镜也被两人打坏。之后,杨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与邓某逃离现场,在车上两人进行了分赃,在一人分得一部苹果手机后,将张某车辆的钥匙丢弃。张某报案后,9月2日,公安机关将邓某和杨某抓获。

        后经司法鉴定,乘客汪某全身多处被人致伤,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司机张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而本案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经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两部手机共计价格7500元,车辆损失2千余元。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历经三次庭审,最终认定,被告人邓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    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杨某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劫取财物数额达7500元,损毁财物数额达2300元,并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家属对被害人张某进行赔偿,还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出罚金五千元;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我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句话用在本案的两名80后小青年上正合适,本来只是由于一桩小事所引起的纠纷,结果却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闯了大祸,把自己的大好青春年华赔了进去,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警醒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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