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媒体刊发之五十四

04.08.2014  11:04

上图为专家论证会会场

厘清政府职责与市场边界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实习生曾雅青

  8月1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举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邀请多位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专家及企业代表座谈。会上,多位专家呼吁,条例应当着重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找准条例定位,避免其沦为“纸上规定”。

  1991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于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2009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继北京中关村后我国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为促进全国唯一一个非直辖市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序发展,湖北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以立法促发展工作,由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先行提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稿。

  针对示范区条例草案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指出,条例应当解决市场自由与市场秩序的问题,就是政府要给负面清单、创新企业要给正面清单;明确政府不能干什么、企业能干什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示范区条例草案稿第四条规定,示范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创建创新驱动示范区、示范区带动辐射区、开放合作先行区、“两型”改革先导区、机制创新引领区、高端产业聚集区。

  对此,秦前红认为,示范区可以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来扩展更多的范围,但应注意让“一区多元”有所约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该进一步明确,也要处理好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之间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陈小君建议。

  针对示范区条例(草案)中省、市、区三级政府职能问题,陈小君指出,应该分清各级政府职责所在。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则应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草案稿中显示湖北省人民政府委托武汉市人民政府管理东湖新技术管理委员会,此处关系不是很清晰。

  武汉麦塔威公司总经理蔡新元也认为,作为管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宪法”,示范区条例应当明确管委会的职责。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到底是什么机构、哪些机构可自行设立、与省市政府部门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跨区执法的依据是什么。只有回答好这些问题,才能为以后的管理服务提供法律依据。”蔡新元认为。

  示范区条例草案规定了负责改革创新工作有关人员的行政免责条款,但没有明确规定责任条款。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刘茂林认为,草案中对责任承担的规定几乎缺失,除了奖励之外还要有惩罚,免责条款之外还要有追责条款,北京中关村单设法律责任章节的做法值得借鉴。

  对学者和实务届的建议意见,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张绍明认为提示的很中肯,下一步修改中将予以修改完善。他说,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制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就是湖北省委、省政府通过立法形式推动、支持、引领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示范区立法确实面临着“定位”问题,管理体制,人、财、业等怎么安排都是一个挑战,关键还是要引入社会公众参与的做法。


我省拟立法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

  长江商报消息(本报记者周舜尧)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向法学、经济管理学方面的学者及企业家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科技创新、科技金融、开放与服务、附则等七个章节,提出建立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干部人事制度,制定公布产业优先发展目录。

  法规解读

  建立高校企业人才

  双向交流机制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干部人事制度,探索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同时,在财政方面,示范区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中留存省、市财政部分,全额返还示范区。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提出制定公布产业优先发展目录,优先发展低碳经济,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消耗和高污染项目。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示范区统一规划,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或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在科技创新方面,提出在示范区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交流中心;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双向交流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创业或在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兼职,创新创业贡献杰出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在科技金融方面,提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跨业合作,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在示范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

  在开放与服务方面,提出积极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降低公共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等社会化组织办理。

  写入授权条款确保法规执行力

  专家观点

  开车到示范区,看到是一片厂房夹杂着一片住宅楼的景象。条款既然提出了制定统筹基建和产业发展的规划,就应该写入规划实施后评估的机制,令实施好的规划能得到保持,由“一张蓝图管到底”;如果规划不适应发展需要修改,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而不以主要领导思路变化而转移。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吴传清

  确保条例得以落实,需要有一定的授权依据。例如,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是依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使得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可以规避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的冲突。因此,在制订条例时,可参照“上海自贸区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做出有关授权决定,令在省级权限内可以实施的先行先试政策得以在示范区顺利实施。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

  免责条款具有先进性,但也不能“没有责任”。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应当予以完善,最好是单独成一个章节;示范区的核心资源是人力资源,最好能单独设置一个章节明确关于人才引进、培育、挽留等方面的政策。

  ——中南财经大学副校长陈小君教授

  条例应当明确两个权限,一是示范区在科技体制创新方面的省级权限,一个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省级权限,这样才能做到更好地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充分发挥中央在鄂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优势。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吴永保

   企业建议

   希望明确

  “可为与不可为

  “希望能看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闵大勇说,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基本法”,提出的事项应当有别于全省其他开发区,具有鲜明的示范特色;条例应明确一些事项的范围,能给条例颁布后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指导性意见,便于法规的实际操作。

  闵大勇说,实际操作中,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遭遇的问题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难”的问题,因此,除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希望看到条例中能明确提出投诉渠道、责任单位、办结时限等一系列流程及机制。

  “能明确的权力明确,不能的取消。”省联投集团副总经理王含冰说,条例中提出了许多行政事务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省、市甚至区内不同部门协调的问题,条例最好能明确写出一些事项权责,能办的办好,无法执行的最好取消。

  “知道有什么权利,知道被侵权该怎么办。”武汉麦塔威公司总经理蔡新元说,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事项和意见,但在责任规定方面还有些缺乏。一些事情如果办不成,或者遇到问题怎么处理,没有明确,希望能加以改善。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拟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昨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举行专家论证会。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中比较引人关注的亮点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将获政府奖励。

   政府奖励科技资源开放

  据《条例》介绍,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将建立科技资源共享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具体来说,就是推进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示范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此外,自有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开放利用的,管委会政府会给予奖励。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所获收入,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可自行支配。

   科技成果转化将有“专门市场

  数据显示,目前东湖示范区内,90%以上的高科技企业都有武汉高校基因,85%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来自于高校。不过受制于客观条件,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不顺利。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出了在示范区内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交易场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带离、信息服务、捐助、评估及质押融资和托管运营等服务。

   建立“人才特区

  对于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和团队,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将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在创新创业扶持、户口迁移或者办理签证、居留和永久居民手续、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优惠。此外,条例还规定,示范区将制定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规划,建设“人才特区”。

  武汉大学教授杨艳琳表示,示范区附近有几十所高校,拥有非常丰富的人才资源,条例规定的“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双向交流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创业或在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兼职”内容,还不足以很好吸引本地人才和科技资源,他建议学习美国硅谷在人才引进方面的经验,建立人才的多向流动和自由流动,人才资源的自由流动也可以促进科技资源的流动。

   实施一级财政管理

  为了简政放权,此次条例表示,示范区内将可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具体情况为,示范区内的财政收支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市人大和常委会的监督。支持示范区利用财政返还税收收入资金,设立科技创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示范区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中留存省、市财政部分,全额返还示范区。

   专家建议:条例应更细化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不过,不少参与论证会的经济学、法学和企业界专家表示,该条例内容过于宏观和宽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建议,条例应细化,要想确保条例得以落实,还需有一定的授权依据。例如,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使得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可以规避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的冲突。建议参照“上海自贸区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做出有关授权决定,令在省级权限内可以实施的先行先试政策得以在示范区顺利实施。

  华工科技总裁闵大勇表示,从企业角度来看,条例未有明确企业在示范区内的行为。武汉麦塔威公司总经理蔡新元则认为,企业在示范区内有什么具体权利,权利受损了如何维权,条例均未体现,应该尽可能明确示范区的权限和企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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