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媒体刊发之五十五

14.08.2014  13:04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新增了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及具体方式的条款。该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草案总体框架包括总则、管理与服务、规划与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开放合作、附则等7个方面。在科技创新方面,草案规定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单位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

  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鼓励省外高校、科研机构在自主创新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并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在开放合作方面,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草案规定在示范区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实行备案管理。(摘自《长江日报》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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