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应成为一种常态
在我国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积极接受人大监督是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应有态度。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直接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机构领导,对人大监督具有的法律性、权威性、人民性认识不够,长期以来更重视对上负责,忽视对下即对人民负责,这种差异性认知直接表现为对待政府行政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厚此薄彼”:对政府行政监督如临大考,对人大监督反觉得不甚紧要。对向人大述职的要求认为只要提交一个述职报告便可万事大吉。如此被动述职,偏离了人大监督的本意,起不到应有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让人大监督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认真对待人大述职要求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一种表现,政府官员只有正确认识人大监督,强化人大意识,对国家权力监督心存敬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可能成为自觉行为。与此同时,人大也只有真正树立起监督威信,才能让监督对象对权力监督心存敬畏,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上入手。应该看到,敷衍了事的述职报告还反映了当前人大监督实效性不强这样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虽然各级各地人大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新的监督方式,但总的来说监督效果仍只是差强人意。一些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仅局限于知情或审议,对于监督后续情况到底如何、是否产生了积极效果既心中无底,也没有持续追踪,更没有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光说不练”是人大监督的“硬伤”,难免会使一些部门产生侥幸心理或错误认识,觉得人大监督就是走走过场,不会动真碰硬,面对人大述职要求消极应对监督也就可想而知。对人大来说,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充分运用人大监督处置权,让人大监督“既打雷还下雨”,才能真正树立起人大监督权威,让监督对象面对监督不敢懈怠。
所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人大监督的本质是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规范。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成为一种常态,这既是权为民用的重要保障,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十堰市郧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姜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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