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甘冒风险体内藏毒

09.10.2015  09:38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涉毒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某(1997年6月出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吴某表示将认真考虑后再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今年3月份,吴某受人委托,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通过乘坐火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形式,从昆明来到武汉,对方承诺事成之后给予高额报酬。到达武汉后的当天下午,吴某从体内排出部分毒品,在与位于硚口区某处的同伙进行接头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旅行包中查获疑似毒品物49包。之后两天,吴某又从体内排出疑似毒品物24包。后经鉴定,以上73包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317.17克。

          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庭审期间了解到,吴某的父母都是普通农民,家中还有弟弟妹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同时,吴某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业余时间喜好玩乐而不爱学习。吴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其自身思想认识不端正、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的。被抓获后,吴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多次向法官表示认罪悔罪,在看守所中还书写了多份悔罪书,希望法院能够对自己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认为:吴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吴某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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