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终身责任追究制建立操作规范

07.05.2015  11:31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其中一个亮点,是对领导干部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这意味着,终身责任追究制作为责任制度的新规则,被引入生态领域。其实早在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在生态环境决策方面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而去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就使得终身责任追究与重大决策建立联系,实际上是要在公权力运行方面全面铺开。

  有权就有责,决策失误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终身责任追究虽然只是对责任内涵的丰富,但却是一个新事物,如何将抽象原则落到实处,其实是相当复杂的事。决策的法律责任受到诉讼时效限制,某些法律责任也可能足够长,相当于终身追究,但既然有法可依,依法办理即可。需要我们操心的,应该主要是党纪政纪责任。

  说这种责任追究需要我们操心,是因为此前我们没有这样的规则、相应的细则及执行经验。终身责任追究,涉及的是重大决策,不是在一般决策上搞终身追究。一般决策,可能有条件“现错现纠”。既然是重大决策,其标准为何、谁是责任主体、哪些情形需要终身追责、罚则如何,都要明确。而要将这些制度“要件”明确下来,不可能靠谁闭门造车,而只能从实践中来。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终身责任追究只是责任追究的“补漏”性规则,而非责任追究的常态。如果一项重大决策多年以后出了乱子,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必定巨大,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不可能与之同日而语。可取的制度,应当是尽量减少决策失误。近两年来,很多省市出台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了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程序要求,构成避免重大决策失误的一道防火墙。

  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是要“以防万一”,但既然要“以防万一”,制度就必须时刻准备着用起来。总会有一把手有意无意制造重大决策失误,由于决策失误的后果具有延后性,这些人的胆子可能还挺大,终身责任追究就要派上用场。这就要求这项制度必须是可操作的,不仅制度执行者可以拿来就用,而且让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弄权的可能后果,使他们事前就知所进退。

  要把这项制度立起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基本原则已经定下来了,具体规则可以在探索中明确与完善。关于环保的终身责任追究,中纪委早在2013年就赴各地调研,相信会有可操作的办法出台。一个重要问题是,谁是责任追究的主体?我国曾出台引咎辞职制度,可对号入座的干部不少,但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回到重大决策失误,等问题暴露已时过境迁,如何保证启动问责程序,谁是违“”必究的问责主体,这本身就是难点,需要我们作出回答。(杨于泽)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