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嫖宿幼女罪”当废
据新京报报道,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很可能废除“嫖宿幼女罪”。
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已近10年,自2008年起,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争论焦点,主废与主留的声音都不少。
“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脱离强奸罪成为了单行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如果单看量刑,“嫖宿幼女罪”并不轻,从5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特别严重情况下,如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恶劣情形下,才可能死刑。
但是,“嫖宿幼女罪”近年受到的指责更多。
呼声最大的是妇联组织,她们的观点是,“嫖宿幼女罪”持社会秩序管理角度,而没有从幼女自身角度出发。“嫖宿幼女罪”强调社会秩序,意即卖淫幼女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这从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幼女是有权利和能力支配自己身体从事卖淫行为的。
事实上,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因此,对未成年幼女权利的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除了中国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
一直主张废除的孙晓梅就提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能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不少留守儿童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顶着“卖淫”的帽子。
有学者也提出,“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并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态度。
在“嫖宿幼女”中的当事女生,往往会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而从出台近20年的司法实践看,“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确实早该废除。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