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成功执结一起涉高校房屋腾退案
2004年武汉某集团公司租赁中南财大校区的房屋用于招生教学。 2007年11月,双方约定由该集团公司向中南财大移交房产,具体为某集团公司完成第一、二步移交义务后,中南财大在2008年7月15日前将其首义校区的一栋宿舍楼和配套教学设施租赁给该集团公司使用。后两家单位仅部分履行了义务。某集团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移交全部房屋,中南财大也未向该集团公司提供学生宿舍楼。2012年8月,中南财大向武汉中院起诉,要求某集团公司移交全部房屋,后者亦提出反诉。
2014年7月8日,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在中南财大南湖校区教学点6.18万余平方米的房屋移交给中南财大。判决生效后,该集团公司控股的某工商学院继续招生,导致涉案房屋未能如期腾退。同年11月13日,中南财大向武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南财大认为该集团控股的某工商学院长年打着自身的名义对外宣传招生,损害其声誉,要求法院责令某集团公司寒假期间腾退。某集团公司则以2400多名教职工与学生无处安置等为由拒不腾退。
针对本案涉及房屋体量大,涉及两千多名在校学生的就读及住宿问题,武汉中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为首的工作专班,明确既要坚决执行生效判决,维护法律权威,又要维护大局稳定,避免带来大的社会震动的执行思路。
为此,专班成员一方面依法在现场张贴腾退公告,一方面深入涉案的6栋房屋,仔细勘察学生宿舍、教师公寓、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食堂等房屋状况,评估强制腾退的工作量和维稳风险。通过艰苦细致的摸底工作,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易后难分段督促被执行人自行腾退的方案,即2014年11月移交一栋办公楼,2015年3月腾退两栋学生宿舍楼,2015年6月底全部腾退完毕。但“三步走”的方案在中南财大看来是法院以软护抗、拖延执行,拒不接受该方案,强烈要求一次性强制腾退。对此,法院一方面反复做解释工作,讲明各种利弊关系,同时表明市法院对此案立场,即被执行人如不按方案规定时间腾退,法院立即强制执行,消除了中南财大的疑虑,一方面全力敦促被执行人按进度腾退移交。
在法院的强力推进下,某集团公司如期在今年6月底将涉案房屋全部移交完毕。至此,涉及两校众多师生的利益、腾退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的案件历时8个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