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 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

04.05.2016  17:43

  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中国政府网4月30日发布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方案明确,在未来2至3年的过渡期内,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将五五分成,以保障地方既有财力,又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方案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过渡期暂定2至3年。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志勇看来,2至3年的过渡期相当于给出了央地财政关系总体规范方案的时间表。

  “目前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一个过渡方案可以给我们比较大的回旋余地,有利于我们及时总结经验和应对遇到的问题。”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李旭章说。

  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31109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9313亿元,两大税种收入合计为50422亿元。如此规模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稍稍变动,就会对相关利益方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地方,在财力原本就已经比较紧张、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分成比例就成为其最为关心的问题。

  方案提出,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此次方案明确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

  李旭章表示,方案的提出让地方政府吃了一颗“定心丸”。营改增不是从地方上划财力,既保证地方不因改革减少可用财力,又减少了改革阻力。杨志勇认为,在税种数量有限且各个税种重要性差别很大的条件下,各级政府都要有独立的主体税种的要求往往难以满足,地方税系的构建与完善只能另辟蹊径,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