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借力而行:做好“深改方案+”
“智者借力而行,慧者运力而动”。近日,湖北省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召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家座谈会”。湖北省国税局局长张国钧、省地税局局长杨天然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省社科院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18位专家教授面对面,共谋落实深改方案妙计良策。
改革促进派+改革实干家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是翻烧饼,讨论国税地税合并实际上是‘茶壶里的风暴’,纳税人真正关心的不是是否合并,而是实际税负下降和便捷高效的服务!”湖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李灯强建议,应努力形成有利于改革落实的体制机制,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薛钢建议,应明确省市两级合作办税领导机制,梳理条件成熟的合作办税事项,建立岗责体系和绩效考评机制,将合作事项制度化。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刘华说,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制度设计要与国际视野接轨,逐步缩小国内外纳税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差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院长陈志勇认为,落实改革方案必须突出重点领域,依据规模、风险等因素对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适应直接税比重上升、自然人纳税人增多的趋势。
深化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属于内部指导性文件,需要法律法规配合支撑。”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多年研究税收法定的教授熊伟提出,联合稽查要考虑合法性,国地税信息共享也需要法律依据。
湖北省审计厅副厅长焦跃华说,要真正理顺征管职责,尤其是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划清职责,统一执法尺度,落实税收征管法规和政策,解决地方行政规章与税收政策不协调、不匹配甚至相冲突的问题,平衡跨地区经营企业利益分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经济生活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建议按经济增长上下限设定税收计划上下限,设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上下限,让企业家安心管好企业。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殷俊建议,重新配置人力资源,增加征收监管力量,提高管理评估、税收分析等能力,尽可能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严惩恶意逃税和漏税行为。殷俊还建议税源打破区域界线,达到一定税收规模及跨国、跨省、跨市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涉外企业,由省、市税务局直接监控管理,中小税源由县、区税务局监控管理。
制度管税+信息管税
“税源信息合作是税收治理的基础性条件和前置性要求,是征管改革深化的突破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波建议,国地税要尽快共享共管户税务登记、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基本信息、实时交易真实信息、资金流量信息,实时监控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情况,提高征管效能。
“要把握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坚持信息管税与制度管税相结合。”殷俊建议广泛获取第三方信息,分类整理不同来源和口径的数据,使信息管税成为基本手段、基本模式。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MBA主任罗光认为,大数据为税收征管模式转型提供了技术推动力,指明了路径,为税收征管转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建议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深度分析挖掘数据,培养专业领军人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变革。
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李光强调,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的背景下,要以全球视野把大数据作为重要抓手、战略资源、重要资产,着力打造开放式大数据公共平台,探索征管体制改革创新和社会众创之路。
最小征收费用+最小损害经济原则
“频繁税收稽查,虽然没有金钱损失,但却造成了时间和精力上的损失,人人都愿设法摆脱这种干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庞凤喜将亚当·斯密“最小征收费用原则”扩充为“最小征收费用+最小损害经济原则”。建议税制设计与征管体制安排,降低企业纳税的直接成本和“引致成本”。
长期研究产业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汪海粟说,目前中小企业纳税不少但信用不高,社会贡献很大但社会地位不高,建议理顺中小企业实质税负和形式税负。
李灯强说,落实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事关小微企业的生死存亡,困难时期放水养鱼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的潜力,企业创办难,关闭也难,要尽可能简化行政手续,让企业“生得容易、死得痛快”。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秦尊文认为,税收部门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大有可为,要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尽量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增加正常税负之外的“超额负担”。
税务机关+社会组织共治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雷洪认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比如组织纳税人学习以及组织税法、纳税体制、纳税方式等舆论引导活动,组织纳税诚信相互监督活动、纳税“黑名单”行业监督及纳税服务公众评估、监督活动,组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社会评估等,以“第三方”介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社会“自组织”能力。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突出税收共治,为社会参与提供了空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段晓红举例,比如可以考虑专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税收共治,借助社会机构和中介团体参与税收征管,协调和改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