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元月起湖北12个市州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01.08.2015  21:34

  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7月31日,荆楚网记者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了解到,2016年元月1日起,湖北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介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从2016年元月1日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这12个市州分别为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考虑到这12个市州总体上均衡又各有特色,立法需求都很迫切,立法能力基本具备,且有较丰富的立法智力资源。因此,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要求,确定以上12个市州均可以依法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表示,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立法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

(见习编辑:陈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