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个人出租住房收入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建租赁型职工宿舍
《意见》提出,鼓励新建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新建、改建、收购租赁住房,定向租赁给中低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设租赁型职工宿舍。
允许改建住房用于租赁。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不过,住房出租应当以改造设计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但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增加供应租赁住房用地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我省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中,落实税收优惠方面,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
《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应探索开展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并给予一定的贷款期限、利率等优惠。对将库存商品房转化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也要给予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在武汉市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此外,各地政府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允许分期支付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利用空闲土地、厂房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