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抚恤金,是否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众所周知
遗产
是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
如现金存款、房产、车辆
等等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之间
平均分配
那么因死亡后
获得的
是否属于遗产的范畴呢?
《民法典》对此
是否有新的定义与变化呢?
案情回顾:
赵某(女)与余某于1984年7月7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余甲、余乙、余丙是余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其中,余丙身患重病且无经济收入,一直随余某共同生活。余某于2018年9月4日死亡,余某死亡后,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8年10月向余某养老金账户发放丧葬费12625元、抚恤金42082元,共计54707元。全部由赵某领取,余某子女多次要求赵某在近亲属之间依法分配,赵某拒不依从。经社区调解,仍未达成一致。余某子女遂诉至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请求均等分割该笔款项。
经审理认为:
公民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确定继承人及分割财产。
本案中,余某丧葬费和抚恤金总额54707元,扣除双方丧葬费开支,余额41247元,按抚恤金分配原则分配,余丙分配35%即14436.45元,赵某分配55%即22685.85元,余甲、余乙各分配5%即2062.35元。
法官判决:
一、被告赵某支付原告余乙已支付的余某丧葬费用3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赵某支付原告余丙抚恤金分配款14436.45元,支付原告余乙抚恤金分配款2062.35元,支付原告余甲抚恤金分配款2062.35元。
法官释法: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于1985年4月开始施行,并将于2021年1月1号开始被《民法典》替代而废止。
关于遗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可以看出,上述法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遗产范围。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日益增多。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地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取消了对遗产种类的具体列举,对遗产范围做了概括性规定,除非法律规定或者性质不得继承外,生前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均可继承。
虽然《民法典》较旧的《继承法》在遗产范围方面做了较大修改,但是,丧葬费是死者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因此,丧葬费和抚恤金以死者死亡后所产生的,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支付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故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也就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