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严禁以购买服务名义违规举债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是继日前财政部等部门发文禁止地方借PPP、政府投资基金等名义违规举债融资之后,财政部再度发文剑指变相举债融资行为,这也意味着中央层面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初步实现了监管政策全覆盖。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各地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规范实施。
通知还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文件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不仅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预算法(2014年修订)精神不符,而且影响了经济财政健康、可持续发展。此次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