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永葆荆楚碧水蓝天

20.01.2017  16:33

   湖北日报讯 绿水青山就是最好的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要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推进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从时空的视角诠释生态文明;可以优化人口、土地与环境等要素配置,优化现在与未来的要素配置,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是用创新的思路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发展与保护相协调,知易行难,需要运用新思维,想出新办法;相当于给发展设置了警戒线,有利于遏制以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现象,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书写美丽中国的“湖北篇章”是荆楚儿女的共同追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是事关湖北命运的关键抉择。

   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这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又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为什么划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作为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是一个不断发展演进的系统。突破和破坏生态保护红线,打破生态系统在发展演进中的平衡,必然导致生态系统衰退甚至崩溃,进而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即使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也往往难以恢复原状。因此,生态红线不能触碰,否则就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影响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红线是保证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红线,非划定不可,非严守不行。

   划定和严控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我国首次提出“生态红线”概念,明确划定任务。在中共中央强调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与最优先的任务。此后,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均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加强生态保护空间管制、维护生态安全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划定和严控生态保护红线是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提升。同时,由于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利用的强度不断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受挤占、破坏的情况日趋严重。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评估报告,湖北省的中东部沿江平原地区生态系统格局变化剧烈;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下降,质量降低,对流域水生态和水环境影响突出;城镇建设用地和建成区面积迅速扩张,对自然生态系统挤占严重,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自我调节能力降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一方面,将环境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有机衔接起来,确保环境质量不下降并逐步得到改善,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全社会提供更优质的公共生态环境产品。另一方面,生态保护红线将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能够更好地维护生态安全。

   划定和严控生态保护红线是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效措施。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到2020年,我省城镇化率将达到较高水平。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明确把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13年3月,省政府致函环保部并被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试点,省委、省政府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及建立相关制度作为全省生态文明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正是湖北要承担的绿色责任,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建设、加快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对于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提供坚实生态环境支撑,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怎么划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一方面,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重要精神。另一方面,还要吃透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重要法律。与此同时,还要把握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湖北主体功能区划、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等重点规划。此外,还要严格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每一个环节都来不得半点含糊。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线和管控,需要从总体上布局谋篇。

   要立足湖北省情。我省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对国家和区域的生态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

   要把握四大原则。即保护优先的强制性、多规统筹的协调性、兼顾发展的可行性、更新可调的动态性。

   要突出“五个特性”。根据生态重要性、敏感性、脆弱性等评价结果,按照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和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合理划定红线区域,体现科学性;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整体性要求,生态红线的划定覆盖山、水、林、田、湖等不同的生态要素,体现生态保护红线“一条线、一张图”的综合性;从湖北实际出发,划定湖北生态安全的底线,体现安全性;红线区的划定、管控措施的制定都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体现合法性;在确保生态底线、管控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为红线管控可行、可操作奠定基础,体现现实性。

   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主要成果是什么?

   2013年4月,我省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和地方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大力配合下,2016年5月9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9月10日正式印发。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根据生态系统主导功能划分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土壤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长江中游湖泊湿地洪水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四类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四个类型红线按地理位置分布又划分为41个生态红线区域,并按17种自然生态要素管控、落地。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总面积约为6.2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3.4%。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21个)。主要分布在大别山、丹江口、武陵山、幕阜山等区域,面积约32727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7.6%。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6个)。主要分布在秦巴山、梁子湖群等区域,面积约15534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8.4%。

   土壤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12个)。主要分布在三峡库区、鄂北岗地、鄂东南低山丘陵区等区域,面积约12259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6%。

   长江中游湖泊湿地洪水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2个)。包括长江荆江段洪水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和洪湖洪水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约1483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0.8%。

   按功能划分、要素落地的要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水源涵养重要区、土壤保持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含)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含)以上地质公园(包括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省级(含)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水域保护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点)、省级(含)以上森林公园、省级(含)以上湿地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小区、Ⅰ级保护林地、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及其他”等17种自然生态要素管控,以保障生态保护红线顺利落地。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成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如何管控我省生态保护红线?

   没什么都不能没底线,动什么都别动红线。

   守住生态红线,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就不遥远。经过精心研究和论证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就是要从制度和顶层设计入手,把全省良好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全省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善始善终、善做善成,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看到生态环境改善的实实在在成效。

   明确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明确划定和调整程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依据国家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守《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可结合实际划定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应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备案。各地划定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可以扩大保护范围,但不得调减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得将省生态保护红线一类管控区调整为二类管控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必须按严格程序进行。

   明确管理要求。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一类管控区包含以下区域:省级(含)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含)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省级(含)以上地质公园的一级保护区、省级(含)以上森林公园的保育区、省级(含)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核心区等。未纳入一类管控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二类管控区。目前一类管控区面积约790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2%。一类管控区内,按照各类区域要求,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民生工程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在建立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基础上,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补偿、绩效考核评估等制度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红线保护责任。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考核、评估细则,对各市(州)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以5年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与生态补偿资金分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明确问责追责。对于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要求,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生态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只有更加尊重自然生态的发展规律,保护和利用好生态环境,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让“千湖之省”蓝天长驻、青山长在、碧水长流!

  撰文:朱艳 楚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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