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工人偷电缆没出厂门也算“既遂” 行为已实施

08.01.2015  11:49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付静宜 吴茜)两工人盗窃公司电缆,赃物没出厂门就被保安抓获。这起盗窃案究竟算既遂还是未遂?昨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两名工人批准逮捕。

  2014年10月14日上午,武汉某船厂外包工队的辅助工闫达(化名)、电工闫尔(化名),被安排在外江码头一艘在建船夹板上铺设电缆。闫达留意到船上电缆线头较长,便萌生了剪一些销赃卖钱的歪念头。闫达把这个想法告诉闫尔,两人一拍即合。

  当晚9时许,两人按照约定分工,一人剪断已铺好的8根电缆,每根剪3至4米不等;另一人则在船下接应,将已剪下的电缆搬到隔壁另一艘在建船舱底藏好,打算日后再找机会卖给船上的垃圾清理工。

  做完这一切,两人准备下班。不料,两人形迹被在附近巡查的保安察觉。等两人离开后,保安上船检查,发现了电缆被盗割的痕迹,马上呼叫保卫处同事支援。当两人准备出厂时,被赶到的保安抓获。两人随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8根被盗电缆被当场起获,总长度为27.45米。经鉴定,该电缆每米价值165.82元。次日,船厂将两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现年29岁的闫达和24岁的闫尔均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两人认为,他们盗窃的电缆未出厂区,应属盗窃未遂。

  “两人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区分其行为属于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该案被移送审查批捕后,承办检察官介绍说,“如果判定为未遂,则两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判定为既遂,则构成盗窃罪。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解释说,从表面上看,电缆只是从一艘船转移到另一艘船上,并未脱离船厂的控制,盗窃属于未遂;但两人盗窃电缆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应以盗窃既遂标准对两人批准逮捕。

(见习编辑: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