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出台环保举报有奖制度

20.03.2015  12:35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管的权利,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扩大公众参与,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2月27日,《东西湖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经过我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以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顺利印发,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试行。

   《奖励办法》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运输、处置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渗坑、渗井、槽车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等8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

    《奖励办法》中奖励资金由区环保局向区财政提出专项申请。奖励金额由80至500元不等,举报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因及时举报避免了严重破坏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500元以上奖励。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和来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通过《奖励办法》,能够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增加环境执法的“耳目”,改变单靠政府部门监管发现问题的局面。同时针对群众反响激烈的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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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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