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同一罪犯诉讼监督“一箭双雕”
本网讯(通讯员 沈敏 彭思琴)近日,东湖区院诉讼监督部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审、执机关分别对同一罪犯做出错误判决、决定,东湖区院及时开展法律监督调查,现已对两家涉案执法单位的执法不当行为分别予以纠正。
经检察,罪犯彭某某住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付1号,于1990年至2014年先后多次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中,于2012年11月因盗窃罪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月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其社区矫正期间,2013年4月因再次盗窃被东湖公安分局抓获, 2014年2月,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彭某某,武汉市第四看守所以其“右肾萎缩,双肾积液”为由拒不接收,2014年2月,东湖开发区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同年3月对罪犯彭某某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罪犯彭某某在前罪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又因盗窃被武昌公安分局抓获,于2014年4月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同月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由于罪犯彭某某系累犯,对社会治安存在不安定隐患,东湖区院发现其存在不宜社区矫正,遂及时开展调查,收集、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详细调取彭某某的前科材料,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并联系该案的主审法官,发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均存在执法不当情形。有关情况如下:
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仅对彭某某于2013年犯盗窃罪做出有罪判决,在做此判决时未将东湖开发区法院判决刑期与新罪刑期合并执行,对罪犯的前科情况调查不实。对此,东湖区院诉讼监督部主动联系武昌区检察院,阐明裁判法院存在的错误问题。目前,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已提请武汉市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提出抗诉,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武汉市第四看守所拒不接受彭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2月,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彭某某,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以彭某某“右肾萎缩,双肾积液”为由拒不接收关押,此行为存在明显错误。东湖区院已向东湖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在收押工作中严格执法,东湖公安分局对东湖区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进行了认真整改,提出在今后的收押工作中引以为戒,对符合收押条件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东湖区院通过对罪犯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的检察监督,纠正了两起执法不当行为,该案的查办,使罪犯获得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扫清了社区矫正的治安环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