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今后,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都将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财政部日前发布实施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此《办法》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新预算法及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力举措。
《办法》明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以及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办法》强调,专项转移支付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并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根据《办法》,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目标由中央主管部门设定,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财政部。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定,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设定,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4个方面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审核结果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办法》提供了绩效目标审核表这一审核工具,审核主体可从“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审核结果加以定性描述。审核主体在相关绩效目标的审核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委托第三方等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财政部在确定专项转移支付总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