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能否补充申报

23.06.2016  19:00

  问:我公司去年7月因火灾损失两台机器设备,原值82.3万元,已提折旧、减值准备为35.6万元,账面净值为46.7万元,已于损失当月进行会计处理。我公司财务人员在离职时未做好交接工作,未能及时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请问,我公司是否能够补充专项申报,不再对已在税前扣除的损失作调整?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因此,你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意味着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权力的灭失,仍可进行补充专项申报。
  但企业需要界定其发现该项失误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时间间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自损失实际发生当年起5年内发现该项失误,允许其将补充专项申报至损失发生当年,并对所属期间为该损失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除“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之外,若超过5年则一般不再允许其将该笔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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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