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总让单方解释阻碍正常理赔

27.06.2015  10:47

  “儿子就是我的命,同学说他是救人的,我希望为儿子讨个说法。”25日,家住淮安市盱眙县魏桥镇的张仁泉告诉记者,去年他给16岁的儿子晖晖(化名)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儿子因为救人走了,他想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但保险公司说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不予赔付。”(6月26日《现代快报》)

  见义勇为与意外伤害到底是不是两码事?严格意义来说,就是两码事,桥归桥路归路,见义勇为判定的是行为的社会伦理价值,而意外伤害则是判定伤害本身的属性,隶属于客观事实,适用的规则各不相同。不过,新闻报道的案件,所涉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却表示,见义勇为的不理赔。

  这样的说法容易引起歧义,作为商业保险,理赔与否所应遵循的是契约精神,即依据合同的释义对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进行认定。仅仅以见义勇为作“排除的条件”,就是逃避理赔责任的行为。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为了救人的晖晖在救人那刻必然是善念为先,想太多也容易错过救人时机。舍己为人的美德是社会所推崇的,但并非是保险法所不保护的。

  见义勇为与保险赔偿原原本本就是两个不搭界的事情,肆意混同,只能说明一些地方的保险业务管理水平的欠缺,或者说,私自制定一些不成文的规定来抹去该尽的法律义务。保险协议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参保人相应的情况该以事实为基准,再依照合同条例一一践行,这是起码的契约精神、法律精神。

  至于政府是否嘉奖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考虑的是社会伦理道德的效果,以起到鼓励公序良俗,支持好人好事。用政府的奖金替代保险赔偿金,是混淆概念,也是对参保人的欺骗行为。而见义勇为与意外伤害两个遥远概念出现冲突,则凸显出公共保险机制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一般的参保人未必对《保险法》、《合同法》有深入的了解,但以此来糊弄百姓可就不好了。(房清江)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