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翠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公告
葛翠芹:
你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0]第63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政复决[2015]143号)。决定作出后,我们按照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留通讯地址向你邮寄送达,因“原写地址不详/寄件人要求改址投递,收件人电话长期不通”信件被退回。之后,我们于10月26日电话联系你本人(联系电话:13037188843),但你未能提供有效通讯地址,也未明确当面送达时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政复决[2015]1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政复决[2015]143号)
http://221.232.224.80/CMShbzffz/201510/201510260341029.doc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