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旅行社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委(局):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75号)精神,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决定将旅行社设立审批及有关备案事项下放到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旅游管理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一)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
(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备案和终止经营备案。
二、承接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旅游部门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和备案事项由武汉市旅游局、黄石市旅游局、襄阳市旅游局、荆州市文物旅游局、宜昌市旅游局、十堰市旅游局、孝感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荆门市外事侨务旅游局、鄂州市旅游局、黄冈市旅游局、咸宁市旅游局、随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恩施州旅游委员会、仙桃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潜江市文化旅游局、天门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神农架林区旅游委会负责。
三、下放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时间
下放旅行社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由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不再受理市州、直管市及林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和备案事项。原湖北省旅游局印发《关于委托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旅行社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旅游文〔2011〕54号)和《关于委托部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旅行社经营场所等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鄂旅游文〔2011〕55号)停止执行,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旅游管理部门应按照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要求,办理旅行社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不得再以受委托名义开展上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实施审批和备案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旅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旅行社审批和备案工作,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办事流程,管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其行政许可依据、审批程序和办理结果等内容。旅行社审批和备案工作是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http://119.97.197.34/hbtj/login.action湖北旅游行业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办理,不得线下承办,线上补录。对辖区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变更、注销的旅行社,还应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告。
(二)全面做好承接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统一式样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新设立的旅行社应加盖本行政权力机关印章,按照统一规定对旅行社许可证进行编号。(旅行社许可证编号方式为:“L-HUB-”+市州拼音大写字母+五位阿拉伯数字。如神农架林区成立的第15家旅行社的许可证编号为:L-HUB-SNJ00015)
(三)做好原有旅行社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在4月1日前为辖区内所有受委托审批设立的和原省旅游局在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批准设立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换发新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新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加盖本行政权力机关印章,原许可证交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集中销毁。
(四)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旅游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旅行社的管理赋有主体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旅行社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质量保证金、规范经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委(局)确定负责承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许可办理的部门人员,并填报《办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许可事项人员联系表》于2月29日前报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同时添加湖北旅游审批交流群(群号:130803273)
联系人:严俊 联系电话:027-87124842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
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