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山火因点秆 五旬农妇被判刑

30.03.2016  17:52

        一名农妇烧田里的麦秆等农作物垃圾时,不料引发山火,造成林地的树木损毁。近日,朱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今年54岁的朱某家住南漳县东巩镇王家畈村。2013年3月14日11时许,她用打火机点燃了堆放在责任田里的麦秆等农作物垃圾,由于当时风很大,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将田边的山林引燃。虽然,朱某喊来丈夫和村干部帮忙灭火,但山火还是烧了5.3公顷的林地,导致王家畈村集体及2户村民的林木受损。

        南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朱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3月天干气躁,又值清明时分,各种纪念先烈和已故亲人的活动即将开始,望广大群众注意防火,保护生态环境,切记不要引发火灾,以免给人民群众造成各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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