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女子住娘家 丈夫不闻不问被判付婚内扶养费

09.03.2017  04:33

  妻子患上精神分裂症后,住到了自己娘家,丈夫对其很少过问,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婚内扶养20万元。昨悉,这起案子在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向某与陈某在2002年结婚,次年,向某生下一子。2006年,向某患上精神分裂症,因病无法正常工作。向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经法医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去年9月,向某到黄陂区法院起诉陈某。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向某患病后,一直由其母亲照顾生活,陈某没有付过医疗费和生活费,向某如今病情不断恶化。陈某应该支付从向某患病后至今的扶养费20万元,以后每月给付扶养费2000元。

  陈某辩称,两人没有离婚,他不应给付扶养费,向某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孩子也不管,都是陈某与其父母照料。

  黄陂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文认为,向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需要扶养一方。二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陈某没有照顾向某,因此,他应当承担其妻子的扶助、扶养义务,支付其妻子在分居期间的生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还有一名婚生子需要扶养,结合陈某的实际收入状况和需要扶养人数,酌定陈某每月给付扶养费1200元。法院判决,陈某支付自分居之日起的婚内扶养费2.5万元, 以后每月给付向某婚内扶养费1200元。

  判决后,陈某没有主动履行,没有给付向某扶养费。今年1月,向某向黄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日,执行法官查询了陈某名下的存款和财产,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扣,2.5万元执行款已经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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