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棚改”新政出台 39万棚户年内迁新居买房可享减免税

18.01.2016  10:14

  省政府办公厅15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全省改造39万套棚户区房。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方,居民选择了货币安置,再购买商品房时,可享受免税。

  “棚改”居民配套生活将更方便

  意见对最近3年的目标和任务做了明确规定,2015-2017年,全省计划改造120万套左右的棚户区房,其中今年要改造39万套以上,主要包括城镇危房、城中村等,另外到2017年末还要改造农村危房30万户。

  除了改造房屋,配套基础设施也要综合改造,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商品房库存大地区 不再新建公租房

  棚改是不是一定要“还建”呢?该意见明确指出,各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和县(市、区),货币化安置比例还要提高,且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应立足市场,通过市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存量商品房源不能满足安置需求时,货币化安置可向开发企业订购安置房。

  意见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减免。

  符合条件“棚改”居民买房可免税

  如果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再购置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又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后,可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对居民给予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