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院执结一起7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16.05.2016  11:13

      日前,竹山县人民法院宝丰人民法庭执结一件标的额70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15年9月,宝丰法庭受理了肖某申请执行某保险公司、胡某、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接手案件后,执行法官先着手进行了案情分析。依据十堰中院终审判决书,某保险公司应支付120860元赔偿款,胡某应支付102460元赔偿款(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骆某应支付459843元赔偿款(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另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40000余元。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官司打了了两年,赔偿义务人一直未垫付赔偿款。申请人肖某长时间得不到赔偿,对赔偿义务人和法庭意见大,每到法庭情绪均异常激动。

        对案件进行分析后,执行法官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第一时间找到某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责令其迅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天后,某保险公司通过网银转账支付了120860元赔偿款。受害人拿到了部分赔偿款,短时间内治疗伤情有了保障。

      保险公司执行完毕,即对另外两名被执行人依法执行。通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胡某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建材商店,交通事故发生后,胡某迅速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家中所有的现金、债权、车辆、住房、门面房、应收货款等财产变更登记给女方,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也过户给他人,其名下仅承担数十万元的债务,并声称是给他人打工,每月仅仅是2000元的工资,但胡某夫妇仍然是一起共同生活,装饰建材商店也一直是夫妻共同经营。很显然,被执行人胡某妄图造成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用以对抗执行。执行员找到胡某夫妇,告知其在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以后,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将多年共同经商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配偶单独占有,依法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同时对其银行存款、门面房、车辆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另外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司法拘留。经过十天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胡某交清102460元赔偿款,负担了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案件执行到这一步,申请人也不再对法官抱怨。而被执行人骆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天夜晚悄悄组织搬家,仅仅间隔7天,骆某家中人去楼空,大门紧锁。经过多方打听,查明骆某在竹山县宝丰镇有一处35㎡的门面房,自己居住有155㎡的商品房,从事防盗门、地板砖、电路管网等销售,目前搬家躲在另外一个乡镇。凌晨5点钟,执行法官一行四人找到骆某的临时租住地蹲守,约半个小时后将出门上厕所的骆某逮个正着,并将其强制带回其家中。执行法官宣布已对被执行人骆某的住房及门面房进行查封,已对骆某夫妻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送达相关执行裁定书,同时对骆某家中展开搜查,搜查出价值数万元的债权凭证,另有黄金项链、绿松石等珠宝首饰,藏在被子里登记名称为其女儿的现金存折······迫于法律的威严,此时被执行人骆某主动提出和申请人肖某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天支付申请人现金105000元,余款定于2016年4月30日付清;如逾期支付则被执行人骆某一家自觉搬离商品房进驻较小的门面房,用155㎡的商品房直接抵付执行案款;申请人放弃索要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最终,骆某按期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日前,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工作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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