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重在执行力

29.09.2016  17:12

  鞠实

  国家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9月28日《光明日报》)

  鉴于网购的虚拟性,网购之后不如意等可能发生退货的几率,与现场购买实物相比是非常高的。国家工商总局针对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专门制定实施办法并征求意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问题是,怎样才能强化这一制度执行呢?

  众所周知,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我国新消法早就明确的网络经营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时至今日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归结起来,主要有这样三个方面原因:一方面网购退货制度有漏洞。此前,网购虽然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具体退货时却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这给一些不太合规的经营者提供了一个故意设置复杂退货程序、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实施退货门槛,造成了消费者没有强有力的维权依据。

  另一方面,相关网购平台并没有尽到切实的网购监督第一责任人义务,使得相关的违规经营者有机可乘,同时,作为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秩序的监督部门,由于虚拟网络不易监督、执法力量较少等原因,也导致一些网商违规成本较低。

  此外,我国相关的商品购物出现纠纷的解决程序比较冗长,使得很多消费者在金钱、精力、事件等方面消费耗不起,再加上消费者本来就维权意识不浓,也进一步降低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总体执行的比率和社会满意度。

  就此次征求意见的出台看,虽然从制度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程序明确,但在具体商品的适用界定上等,还是不够明细,在具体执行中,仍需要有关方面以更加详细的规定来加以堵漏。要想让这一制度得到真正不折不扣的落实,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受伤害,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