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集采目录大更新体现改革特色

25.02.2016  10:50

  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陆续完成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更新工作。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八成省份更新了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湖北、山西、浙江、江苏、福建、四川、贵州、江西、新疆、广西、内蒙古、海南、安徽、吉林、河南、辽宁、云南、西藏等22个省份均发布了最新一期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河北、山东、广东3省份则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做了新的调整。此外,重庆、陕西、青海、甘肃、宁夏5省区继续沿用了此前发布的2015年至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其标准。

  通过对最新发布或调整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梳理,记者发现各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呈明显上调趋势,2015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各地集采目录调整的政策指导。

   超六成省份调高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特别是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率等密切相关,其确定的合理与否,关系到政府采购规模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因此2016年各地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定既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又有灵活性。

  从总体情况看,各省的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主要集中在10万元到50万元区间,如山西、河北为年预算总额10万元,北京、广东则为50万。工程类限额标准则主要集中在10万元到100万元区间,如山西规定为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工程为政府采购,江苏则为施工单项合同预算在100万元以上为政府采购。

  此外,对比各省往年,《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发现,此轮更新目录及限额标准的25个省份中,有16个省份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上调,超过总数的六成,且其中部分省市上调幅度呈跳跃式增长。如山东、广东两省货物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调整至50万元,贵州由货物、服务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至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海南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由5万元大幅调整至20万元,服务类由2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在这些对限额标准进行上调的省份中,多数放宽了权限,同意各市、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但也有部分省份对省、市、县三级的限额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以四川省为例,其对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省、市、县三级分类,规定“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其他市(州)级30万元、县(市、区)级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其他市(州)级40万元、县(市、区)级20万元以上、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对此,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三级标准的制定是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由省级财政厅来拟定,在征求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示的。在民主意见上统一拟定标准可以避免各地自行调整而导致两项指数过低,拉低政府采购效率的情况。

   六成省份提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设置是否合理,对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效率都有重要影响。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过低会导致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率较高、采购效率低下等问题。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统计,此轮更新目录及限额标准的25个省份中,有15个省份对公开招标限额进行了上调,占总数的六成。此外,从继续沿用此前目录及限额标准的5个省份看,他们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也均在货物类100万元以上,服务类50万元以上。

  针对更新目录及限额标准过程中,六成及以上省份上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现象,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采购研究中心宋雅琴分析,这充分反映了地方政府采购改革“抓大放小”、“结果导向”的趋势。各省按照本地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政府采购监管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关限额标准,呈现差异化走向。对于有条件的地方来说,合理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利于更正“唯招标论”的导向,减少以招标的合法形式掩盖“陪标”带来的非法结果;有利于推动各地落实非招标方式的合理适用;有利于采购部门将精力集中于大额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有利于采购人重视政府采购全流程的监管,在合同订立过程之外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以实现政府采购的闭环管理。

  此外,记者也注意到,各省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设定上也有所不同,如四川和河北均分三级设置,其中四川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以上,其他市级80万元以上,县级5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河北省货物和服务类省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市级100万、县级80万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江西、山西和天津则分两级设置,其中江西、山西规定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公开招标,市县标准则为80万元。天津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为200万元,区县级为100万元。其他省则放宽权限,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条例》精神入目录

  2015年3月颁布实施的《条例》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做了很多完善和创新,也为各地新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做了政策指导,经过调查分析记者发现,2016年各地更新集采目录过程中,都较好地吸收和体现了《条例》的精神。

  首先,不少省份更新的集采目录强化了对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如福建、黑龙江、广西依据条例对财政性资金进行明确界定;山西、福建、海南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完整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明确采购需求,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海南、江西、湖北均要求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计划。未报备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广东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要求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

  其次,各省份更新的新集采目录中服务项目增质增量。《条例》指出政府采购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四川在2015年以自身需要的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印刷服务等自身所需服务的基础上新增环境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收容收养服务、社会救济服务、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的购买项目。山西、广西在15年基础上新增法律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等。

  再其次,各省份更新的新集采目录突出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职能。如黑龙江、四川、山西、海南、山东、上海等省份都明确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坚持有助于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的原则,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此外,各省份更新的信息公开在新集采目录中也得到了强化。如广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强化落实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湖北、海南要求本省直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