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丈夫向妻子悔改 判处拘役四个月
现年59岁的刘某家住雷家店镇飞跃村5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起至今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与其妻程某关系紧张,时有争吵和打架。3月29日晚7时许,双方又因琐事在家争吵,村干部应程某要求前往家中调解。调解过程中,刘某与程某发生撕扯,刘某将程某推倒在地,并拳击其头部,被村干部拉开。程某用镰刀叩击刘某手臂,刘某拿起木椅击打程某头部,程某用左手抵挡,被其打伤。经英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家庭纠纷,将妻子程某打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刘某已承认错误,并表示悔改,受害人程某表示谅解,同时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因此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刘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英山县政法委副书记郑劲松在观摩完庭审后表示,此次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庭审节奏紧凑合理,审判员举止得体、语言规范,充分展现了法官的风采,并认为该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促进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仔细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的县人大代表王兴汉说,在农村,不少人知道别家的人打不得,但认为对自己的妻子、孩子打打没事,不犯法。这个案件公开审理很好,让所有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细胞健康了,社会才会稳定。
该案审判员王贞贞表示,等刘某刑满释放后,过一段时间,再会同参与旁听此案的人大代表、妇联代表进行案件回访,通过回访检验审判效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英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