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街道信访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段晨晨)个体商户上访反映占道经营问题,街道信访干部却建议他“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这名干部因对法定职权范围事项不予受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42岁张某某2001年入党,为东湖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信访办)副主任。2016年6月,他在接待群众上访时,没有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做出了不予受理的意见。
办案人员介绍,因拆迁进度不理想,该街道农民还建社区未能按计划建设。2015年11月底,街道为解决过渡时期群众生活问题建成的临时集贸市场开始试运行。起初运行情况较好,但2016年春节后入驻商户逐步减少,留守商户生意下降,其主要原因是步行街占道经营的马路摊位和老集贸市场的经营,导致临时集贸市场生意不景气。
自2016年3月起,临时集贸市场的留守商户开始通过街道、区、市信访部门及市场专线等途径反映该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减免费用、整治老市场等相关诉求。街道综治办(信访办)多次接待信访人,并将加强路面整治方面的诉求转交街道城管办。后虽经多次整治,但由于老集镇暂未完全拆除、附近居民就近买菜习惯等影响,整治效果不佳。
2016年5月,临时集贸市场商户周某某到东湖开发区信访办反映了上述情况。区信访办受理后,转街道办事处处理。
6月12日,张某某接待周某某投诉后,在未与街道城管等部门协商的情况下,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他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张某某主观地认为,该信访问题是临时集贸市场管理方与经营户之间的纠纷,将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信访件,草率地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办理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具体负责占道经营整治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副主任刘某某,对老步行街马路摊位占道经营行为整顿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