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109.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不同?

16.10.2015  15:33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不能”是指债务人没有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所以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就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完全实现债权的情形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尚未受偿部分的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要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更大的风险。

  正是基于此,债权人一般都想要连带保证,而保证人一般都想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自然可以避免发生纠纷,但债权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有利地位,并且也使保证人乐意签订保证合同,往往不使用“连带保证”这几个明确的字眼,而是使用一些技巧作模糊表述。如,不提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造成约定不明的事实。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再比如,重述一般保证的概念,但却将重要的字眼作不明显的变更,隐蔽性很强,往往能够瞒过保证人。其做法是,在保证合同中写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乍一看,这就是一般保证的概念,但却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偷换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将“不能”变为“”,虽然是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一般保证变成了连带保证。(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