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一校长受贿10.8万元获刑
本网讯(通讯员 周远)湖北天门人黄某,在任职黄石市某中学和某实验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8万元。7月22日,经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黄某,今年46岁,2002年1月至2013年4月,在担任黄石市某中学校长和某实验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学校附属用房及校园超市、食堂、门面租赁给湖北某教育服务公司,并先后收取该公司法人代表金某、总经理杨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1万元。
其中,2009年下半年,黄某的妹妹因购买天门到武汉的客运线,急需资金20万元,黄某为了帮妹妹,向金某借款20万元,并开具借条。2010年4月16日,黄某的妹妹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打到黄某银行账户。黄某收到20万元后,将其中15万元归还金某,另5万元私自截留存入自己的证券账户。
2010年底,黄某得知金某和他人合伙在武汉市武昌区开发房地产,于是向金某提出要购买商品房,并多次要求价格上给予优惠,金某考虑到自己的公司在业务上仍然有求于黄某,于是决定免除黄某先前拖欠的5万元债务,作为房价优惠款,并将20万元借条退还黄某。2011年4月,得到优惠后,黄某以其岳父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由金某开发的商品房,并将证券账户中的5万元取出交付了房款。
经调查,黄某受贿的对象并不只有金某和杨某。2002年至2007年间,黄某将所在学校绿化工程承包给徐某,并在每年春节前接收徐某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000元。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黄某先后三次收受承接校园整体改造、规划设计项目的黄石市某设计公司共计人民币9000元。2012年8月,黄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承接校园危房维修工程的张某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月,因涉嫌犯受贿罪,黄某被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在被调查期间,黄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