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榜”遭景区反驳不是坏事

11.10.2016  16:43

  柯锐

  2016年国庆假日刚刚落幕。10月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十一假日旅游“红黑榜”,集中表扬一批最佳景区、优秀旅行社、优秀导游、优秀旅游工作人员和文明游客,同时也对假日期间厕所革命滞后、环境脏乱、管理混乱、服务恶劣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不文明游客进行了曝光。然而,记者向“黑榜”上两家存在问题的景区求证,相关负责人却都对曝光的问题予以否认。

  旅游局发布十一假日旅游“红黑榜”,“黑榜”上两家景区却否认存在问题。景区是旅游局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否认行政监管部门曝光的问题,这种现象并不多见。因此,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舆论解读称“红黑榜”遭遇尴尬,有论者还担心这种景区的反驳会消解“红黑榜”权威性。

  旅游局推出这个“红黑榜”,是一个有益尝试。这个“红黑榜”,也属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8条已设定了旅游主管部门对违反《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法律制度。从这个层面讲,推出景区“黑榜”,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不过,“黑榜”上两家景区否认存在问题,却显现出“黑名单”(“黑榜”)推行中的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和问题。

  一个公民、法人或机构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其权利会受到连锁性限制,向社会公开后,其声誉也会受到影响,这种权利限制和声誉受损可能比罚款等一般性的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严重。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老赖不怕法院判决却怕“黑名单”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也正如此,所以,对执行黑名单必须比行政处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换句话说,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必须符合正当程序。这些正当程序要求包括:事先告知,正式通知,事后权利救济和恢复等。

  此次否认“黑榜”上问题的两家景区,在被“黑榜”曝光前是否有被事先告知、正式通知等,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目前尚不能确定,然而,无论如何,这两家景区在被“黑榜”曝光后,应有事后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对媒体叫屈,或可视为某种自发进行的权利救济。这两家景区如果真的觉得被冤枉,除了对媒体叫屈外,完全可以对该“黑榜”发布部门提出异议和复议。其实,即使不再提出复议,在实践中,被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或处罚的监管对象,能像此两家景区这样敢于公开反驳的,确属鲜见。如果通过这种叫屈或较真,能促使“黑名单”(“黑榜”)推行程序更公开更完善,则“红黑榜”遭遇的这种尴尬或许能变成一件好事。

  再换个角度而言,旅游局推出“红黑榜”,其实也是信息公开的一种。“红黑榜”发布除了有监督市场之意,亦有沟通民意之效。及时、准确、全面,是公共信息公开的应有之义。毋庸讳言,此次旅游“黑榜”名单的披露,民众尚有不够解渴之感。如果对相关景区的问题披露得更详细点,公布涉事景区的具体违法违规案例,则不但民众更解渴,估计“黑榜”遭相关景区反驳的可能性也会更小。

  以此观之,“黑榜”遭景区反驳,不只是一件看似有伤监管部门权威的尴尬事,其更积极的意义或许在于,可以通过这种涉事景区的反弹之举,倒逼出更完善的“黑名单”(“黑榜”)推行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公开更完善。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