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中院执行一起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2016年6月7日,国际禁毒日前夕,黄石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贩卖、运输毒品罪犯马先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先火,男,1985年1月生,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08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2013年2月24日,罪犯马先火打电话与“胖子”(身份不详)商定从“胖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后又与同案被告人王伟(已判刑)商定由马先火贩卖给王伟7包约4.2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上午,马先火携带其与王伟分别筹集的购毒款共计160万元,邀约同案被告人刘元松(已判刑)驾驶其本人的鄂B8MQ58号三菱轿车一同前往江西省接货。车行至江西省临江高速路口出口处,马先火先让刘元松将装有购毒款的旅行包交给在路边等候的“胖子”,接着与刘元松驾车前行,从一中年男子手中接过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旅行包,随后驾车返回黄石市。当日17时30分许,马先火与王伟电话约定在武黄高速黄石收费站出口前方的加油站交接毒品。18时许,马先火、刘元松驾车驶入约定的加油站时被拦停并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马先火身上查获氯胺酮(俗称K粉)11.634克、从鄂B8MQ58号三菱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5包89830颗,共计净重8414.8456克。
马先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并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是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黄石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马先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先火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马先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临刑前,马先火对家人写下永别的遗书,忏悔“这一切都是我自己罪有应得”,让家人多保重,叮嘱爱人“以后再续缘,一定要找个正经的人过日子”。
2015年至今,黄石两级法院一审共审结涉毒品类犯罪案件184件272人,其中黄石中院一审结案13件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