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创新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根本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是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应对经济新常态趋势性变化的根本出路,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时代鲜明的主题,科技创新已成为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重要抓手。湖北最大的优势是科技资源优势,而科技资源优势又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绝大部分分布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始终将加快科技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作为科技创新的中心任务,特别是将强化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成果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地创新环境。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到科技人员和创新团队,并将其收益比例提高到70%-99%。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并有效地推动了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2014年,省科技厅颁布实施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以支持科技创业为重点,推出了30项含金量高、惠及面广、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改革举措;2015年,省政府、省科技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服务科技创业的常态工作机制。
尽管我省在体制机制、政策环境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不足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从对我省7所部属高校和8所省属重点高校近三年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2012年,15所高校开展横向课题6111项,合同总金额17.67亿元,2013年开展横向课题6072项,合同总金额17.43亿元,2014年开展横向课题5729项,合同总金额15.56亿元。高校服务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在数量以及合同金额上已呈逐年下降趋势。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不合理、过于严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落实难;服务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激励措施不到位;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研发项目与管理部门对学校的评估和财政投入缺乏相关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主动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听取高校和科研院所一线科研人员的呼声,在科技、教育、财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省政府推出了针对性更强、力度更大的扶持鼓励政策。这就是今天向大家发布的《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有效破除高校院所服务企业体制机制的束缚,充分激发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省内企业转化应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创新成本,对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发挥科教资源优势,通过科技创新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按照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原则,针对调研中高校院所反映的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九条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重点政策:
第一、 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目前,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大多比照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办法,部分省属高校和院所在接待费、差旅费等方面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忽视了此类项目时间要求紧、市场变化快、与用户实地交流多的特殊性,经费使用较为困难和不便。因此,我们在现有管理制度下,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经费使用上区别于财政科研经费和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意见提出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第二、 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明确提出,要强化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我省刚刚出台的《关于改进加强湖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也提出:科技项目人力资源费支出占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总投入的比例最高可达30%。参照上述已有政策法规,意见对科研人员承接来源于市场的企业委托项目体现更大激励力度,提出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科研劳务收入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另外,这部分收入如按照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科研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累计税率计算最高可达45%,同时也会占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因此,意见明确此类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 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进行了创新,省人社厅也新增了社会服务推广型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但力度还不够。意见明确将任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作为高校院所理、工、农、管学科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对于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聘。同时,在《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提出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发明专利与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第四、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意见允许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并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企业兼职开展技术研发,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第五、 鼓励高校大力承接企业研发项目。意见将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与省级相关部门投入高校的资金挂钩,对承担有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省级科技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10%给予科技项目奖励支持,省级教育部门相应提高生均经费拨款系数,充分调动高校服务省内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第六、积极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意见要求税务机关积极支持、引导高校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第七、从简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化审核程序。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产学研合作,使企业委托高校项目的研发费用更容易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意见提出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研发项目费用付款凭证,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