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外卖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湖北拟明年起实施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胡梦)近年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在便民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隐忧。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记者了解到,《意见稿》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目前兴起的网售食品、自动售货、鲜奶吧等形态也将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并规定12331为统一举报投诉电话。
“开分店”必须分开办证
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者开设分店,《意见稿》规定,我省将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一地一证原则,即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的,只需办理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省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更加细分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在申办许可证时,要求经营者标注相关业务,如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批发”。
同时还将食品经营项目细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热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制售等,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有具体的品种,并逐级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实施许可,同时以括号明确标注。
网售食品也需办理许可证
《意见稿》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还需要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设备,以及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对于越来越多的网售食品经营行为,《意见稿》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有实体门店的应当向其实体门店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无实体门店的应当向其食品贮存、办公等经营场所或者住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和有效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此稿件为延展阅读内容,稿件来源为: 荆楚网 。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