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出台

13.01.2015  13:55
昨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今年起,全省居民如果接种国家免费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造成残疾、器官损伤和死亡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一次性补偿。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与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食药监局、省残联、省红十字会联合印发了《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程序与标准等。该《办法》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办法》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为一级损害;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损害;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损害;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损害。省、市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鉴定。 各级损害均实行一次性补偿。其中,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一级甲等损害经济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死亡年龄18周岁(含)以下的,10年;18周岁以上的,15年)”。如果按2013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推算,18岁以下者可一次性补偿约23万元。 申请人可从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之日起90天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办法》还规定,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在医疗救治、康复治疗、教育、就业、家庭保障等后续关怀与救助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关照。 据了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目前,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但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其个人与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他们的合法权益亟须受到保护。 (来源:《湖北日报》2015年1月1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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