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21项市级证明事项方便市民办事
鄂州市推进“放管服”改革又有新进展,从10月11日起,取消21项市级证明事项,市民办事更加方便。其中:
涉及市环卫局1项。申请人申请办理核准处置时提交的消纳场地接收证明文件,由消纳合同代替。
涉及市教育局3项。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第一批、第二批),因学生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簿而无法明确与学生关系的,原需要提供结婚证,现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第三批),原需要提供租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无法律依据,不再需要;原需要提供缴纳鄂州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凭证复印件,现不需要提供。
涉及市卫计委1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与补发,以前需要原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现由办理机构自行查询原记录。
涉及市人社局2项。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出生证、准生证。
涉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有14项。职工调离本市异地转移公积金,不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也不需要提供职工本人的工作调动文件(调令或入职证明)。职工调离本市异地转移公积金,不需要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此外,退休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取公积金,购买本市、异地自住住房(期房或现房)提取公积金,购买本市、异地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等,均不再需要提供单位证明。
鄂州市政府要求,要切实做好证照清单和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公示和执行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强《鄂州市市级证照清单》和《鄂州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严禁各单位超越证照清单确立的证照事项行使权力,严禁各单位在群众办事时索要取消清单中的证明。(鄂州市政府法制办)